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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69688
公交车颠伤老人 无过错应否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4期
     案情:58岁的肖阿姨自打退休后,就在某中学附近的一家“小饭桌”打工,厨师做。2012年10月初的一天傍晚,肖阿姨像往常一样下班乘公交车回家,车经过一处施工中的路段时,肖阿姨被颠簸到座椅下的地上摔伤。经送往附近医院诊断,肖阿姨的腰椎错位性骨折。住院4周治疗病情稳定后,又回家卧床静养了近3个月,基本治愈。其间,共花医药费1.2万余元,公交公司垫付0.5万元。事后,交警部门出具有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公交车与肖阿姨均未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双方均无过错。

    2013年2月初,肖阿姨找到公交公司,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交公司认为,出事路段施工导致行车颠簸是正常现象,公交司机并无过错。公司出于同情,已经垫付0.5万元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013年3月初,肖阿姨将公交公司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金、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法庭受理后,经肖阿姨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肖阿姨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肖阿姨及其代理入诉称,原告乘坐公交车划卡缴费后,就与公交公司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是公交公司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原告在未有过错的情形下在公交车上受到伤害,足以认定公交公司违反了安保义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有过错才有责任、有赔偿,而本案原告受伤事故中,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公交车未违反道路交通规定,没有过错。既然被告作为承运方并不存在过错,那么,就不存在过错违约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肖阿姨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双方之间构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在行车途中因道路颠簸摔伤,公交公司违反了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原告主张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予以支持。随判决:被告公交客运公司赔付原告肖阿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9132万元。

    点评:公交车未违反道路交通规定、无过错,为何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客运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客运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与肖阿姨均未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双方均无过错。但是,我国民法对承担责任原则规定为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客运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旅客“不存在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三种情形,承运人即使无过错也必须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