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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69687
家中被盗,拒交物业费被判败诉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4期
     居住在上海某小区的鲁先生家中被盗,他认为是物业安保存在漏洞所致,在接下来的近两年时间里,一直拒交物业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鲁先生房屋面积为194.69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等311.5元。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鲁先生未缴费,物业公司数次上门、发信函催讨,鲁先生均予以推诿。物业公司把鲁先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对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鲁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则应按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判决其支付物业公司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5918.5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余诉请。

    鲁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鲁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所称的我房屋的面积、产权登记情况及欠缴物业费的期间我都没异议,但我欠缴物业费并不是毫无缘由的。”他表示,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对其家中防盗系统存在的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其家中遭窃,财产损失巨大。此后,物业又无法提供保安监控录像等资料供警方破案,导致损失无法追回,故无权向他收取物业管理费。而且,2010年9月家中被盗后,物业公司未向其收取过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现在收取已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而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财产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本案中鲁先生家中被盗,系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所致,并无证据材料证明其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系物业公司未尽到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所致。故鲁先生以自己家中被盗作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