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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女性悲剧命运的原因
http://www.100md.com 2013年2月15日 《百科知识》 2013年第4期
     2012年12月16日,在印度新德里一医院实习的一名23岁女大学生看完电影后,在男友陪同下乘公交车回家。他们被哄骗上了一辆“黑公交”,男子遭群殴后被关押在驾驶室,女大学生则惨遭殴打和轮奸,后来不治身亡。这一事件震惊世界。

    印度女大学生的遭遇只是冰山一角。印度国家犯罪统计局称,从1971年到2011年,印度强奸案增长873%,平均每3分钟就发生一起针对女性的暴力犯罪,每22分就发生一起强奸案。新德里2012年已发生强奸案635起,被冠以“强奸之都”的称号。然而,由于有很多受害女性羞于和不敢报案,实际上印度的强奸案数量远远大于官方披露的数据。

    久远的历史印迹

    为什么印度女性会成为性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此前,有一些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其中有一个被屡屡提及的观点:民主无法保护印度的女性。然而,从印度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探讨和分析,就会发现,印度女性总是被强暴并不是因为实行民主,恰恰是因为民主没有落实或者说很少有女性的民主。当然,印度女性屡遭强暴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原因,概括而言有几点。一是印度由来已久的男尊女卑的文化和制度,二是印度千百年来盛行的性爱文化,三是印度的法治不彰,执法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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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社会女性受歧视是不民主不公正的表现之一,而印度男尊女卑的文化和制度要从历史深处寻找答案,其中的种姓制度是最大的渊源。公元前2500年~前1500年,雅利安人从中亚细亚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当地的大部分达罗毗荼人,并逐步征服了整个印度,随后建立了种姓制度。种姓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尔那,即颜色或品质的意思,因此种姓制度又称瓦尔那制度。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4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婆罗门是祭司贵族,社会地位最高,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吠舍是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首陀罗是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实际上就是奴隶。除了这4个阶层,印度还有另一个阶层——贱民。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贱民,或称不可接触者,最受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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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姓制度下的印度,女性的地位与贱民相当。作为印度文化的代表作之一、印地语诗人杜勒西达斯所著的《罗摩功行录》对印度女性的地位进行了描述:丈夫是妻子的天神,服侍丈夫是妇女最崇高的天职,没有丈夫的妇女等于没有生命的躯壳和无水的江湖。

    另一方面,作为维护种姓制度的法律文本《摩奴法典》规定,小姑娘、青年妇女、老年妇女虽在自己家内决不应随己意处理事情。妇女少年时应从父,青年时应从夫,夫死从子,无子从丈夫的近亲族,没有近亲族的从国王,妇女始终不应该随意自主。这比中国古时要求女性的“三从四德”还要严厉。

    在种姓制度下,印度人的婚配有相当部分是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这就造成高种姓女子和低种姓男子过剩,因此也形成和长期盛行一夫多妻和丰厚嫁妆现象。高种姓男子多娶妻子既体现其较高的社会地位,还会获得更多嫁妆。高种姓女子为了找到与其地位相匹配的男人不得不陪以厚嫁;低种姓女子为了攀结高种姓也需要送上丰厚嫁妆以博取夫家的欢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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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今天的印度颁布了种种法律废除种姓制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婚姻制度,但上述种种规则直到今天仍然作为潜规则左右着印度人的生活。印度女性一直处于被支配、被奴役的地位。男性可以因为不满意女性没有嫁妆或嫁妆少而打死女性,每年约有9000名印度妇女因为嫁妆达不到夫家的要求而丧命(被杀和自杀);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女性为丈夫殉葬;女童的命运像一棵草,在过去30年间,有1200万女童被虐杀;65%的印度男人认为妇女应该挨打;1/4的印度男人承认对女性实施过性暴力。尤其是,一些男人对低种姓女人看不惯的时候,就会以强奸来摧残女性。所以,街头强暴和轮奸女性只是印度社会男尊女卑的体现之一。

    法治不彰,执法不严

    法律法令的缺失和不周以及执法的不严是把印度女性推向被强奸境地的最直接也是最后的推力。在印度所有强奸案中,只有1/4左右的案件会被量刑定罪,更不用说那些没有报案的强奸案,以致印度女性哀叹,她们只要上了马路就是“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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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法律的缺失和执法不严,国大党领导人索尼娅·甘地的话很有代表性。她到医院看望被轮奸的女大学生时表示:“对于这一事件我感到很羞愧,在我们国家的首都女性安全却得不到保障,政府应该颁布更严格的法律以制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然而,在法律和法治方面,印度并非没有做出努力来让整个社会公正公平对待女性,这在英国殖民印度时代就开始了。1829年英国殖民当局推行种种法律制止印度社会的多种陋习,首先颁布了禁止寡妇殉葬的法令;1856年颁布了《印度教寡妇再婚法》,规定禁止种姓会议干涉寡妇的再嫁;1872年颁布《特别婚姻法》,禁止童婚和一夫多妻并认定跨越种族界限的婚姻为合法婚姻;1900年宣布低种姓可以和高种姓相互通婚,结束了种姓婚姻的历史;1929年通过《童婚取缔法》;1931年又制定了《印度教徒离婚法》;1937年颁布了《印度教妇女财产法》等等。这些法律使印度女性的地位有了提高。

    1947年,独立后的印度通过颁布国家大法的形式选择了英国式的政治体制——议会民主制,为争取社会公正、男女平等和民主自由又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1955年,印度政府先后颁布了《印度共和国特别婚姻法》和《印度教教徒结婚与离婚法》。1956年印度政府通过了《印度教婚姻法》,禁止一夫多妻,重婚者以犯罪论处且其婚姻无效,准许离婚,妇女享有财产继承权。印度在后来的宪法第42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基本义务的相关内容,如摒弃有损妇女尊严的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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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印度议会再次修改《禁止童婚法》,制定了《禁止童婚补充条例》,规定不论宗教信仰如何,一律将男女婚龄分别提高到21岁和18岁。1961年印度制定的《全印度禁止嫁妆法》规定,给予、接受、索取甚至约定给予或借用嫁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1984年印度议会再次通过新的《禁止嫁妆法》,对索取嫁妆者处以6个月至2年监禁并处以10000卢比的罚款。

    所有这些法律如果认真执行,一夫多妻、童婚、高昂的嫁妆、种姓婚姻等都会被废除,也都能实现和保证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执法不严和长期的文化影响,上述种种被废弃的歧视妇女的行为都程度不等地存在,而公开强暴和轮奸女性只是这些法律和法令难以全面执行的外在表现之一。

    当然,强奸女性在印度也是犯罪,但由于在这方面法律并不完善,如《印度证据法》、《印度刑法典》都无法公正惩处强奸犯和为受害人撑腰伸冤,致使犯罪人更为所欲为,也诱使更多的男人成为强奸犯,同时让受害人更软弱无助,忍气吞声。这进一步助长了印度男人公开强奸、轮奸妇女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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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法的程序和细节上,作为执法者的警察、法官、政府官员等也或多或少地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有意无意地包庇强奸犯。例如,在调查23岁女大学生被轮奸时,警方抵达现场,所做第一件事不是救援,而是用半个小时争论案件属于哪个片区管辖,路人则是围观,没有伸出援助之手。更有甚者,一些印度官员、国会议员都有强奸女性的劣迹。就在“少女轮奸案”令印度举国震惊之际,印度阿萨姆邦一名政府高官、执政党国大党议员比克拉姆·辛格·布拉马还顶风作案,于1月3日凌晨潜入阿萨姆邦桑提普拉村一名女子房间中将其强奸。

    按照过去的惯例,这些人劣迹被曝光后,仍会逍遥法外,因为不仅有官官相护,还会有传统文化的保护以及默许男性强奸的潜规则。例如,对于23岁女大学生被轮奸案,印度首席大臣和专家小组召开了长达一天的会议,虽然有几人同意提议判处嫌犯死刑,但大部分官员都保持沉默,没有达成共识。不过,这也看出,印度的法治也并非完全独立的法治,因为是否对嫌犯定罪和做出什么判罚,应当是公检法的职责,而非行政官员和专家协商的结果。

    此外,根据过去的经验,印度女子即使被强奸后向警察报案,凶手也被抓,审判过程也会一拖再拖,甚至需要七八年之久。亲朋好友也会做说客,劝说受害者嫁给施暴者。

    如果印度不从立法到执法更为严厉和公正,如修改《印度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从文化和意识方面真正倡导男女平等和在实际生活中做到男女平等,印度女性就不仅会一再遭遇强奸、轮奸,还会陷入实际上存在的一夫多妻、童婚、因嫁妆不多而被迫自杀和被夫家杀死的悲惨境地。

    【责任编辑】张田勘, 百拇医药(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