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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检查,有无必要?(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日 《祝您健康》 2006年第2期
     重复检查。然而,这些检查项目的收费比较高,有些医院全靠这些检查来赚钱,因此,有些医院明知外院的检查结果没有问题,还是要求病人在本医院再检查一次。这种让病人花冤枉钱的“潜规则”不仅不合理,而且侵害了广大患者的利益,急需取消。有关职能部门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把减轻患者的负担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日前,某市卫生局宣布,市内70家区、县以上的公立医院将开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项目的试点工作,互相认可的检查项目包括乙肝二对半、CT、超声波检查等,今后这一举措还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

    疾病有急性病和慢性病之分,慢性病在几天的时间内病情一般不会发生很大变化,转院后的一些检查项目的结果一般也不会有变化,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检查。但若是急性病,或是老人小孩患病、严重外伤等,由于病情发展变化快,甚至在转院的路途中就发生了变化,例如严重的脑外伤,在转院后很容易发生病情转化,此时就很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检查。

    另外,从医院的医疗诊断一治疗系统来看,一位医生在一家医院工作了很长时间,他的临床经验是建立在这家医院成熟、稳定的检测诊断的基础之上的,医院与医院之间可能会存在系统误差。因此,对于这些检查项目,进行重新检查,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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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角度看,由于现在的医患关系复杂,相关的法律尚不健全,出于对患者、医院、医生的法律权利的维护,明确医患在转院过程中的责任,在转入新的医院后进行一些项目的重新检查,是有必要的,与完善的病历资料一样,也是一种取证资料,可以用于说明患者来院时的病情,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总之,转院后的一些重复检查是有利有弊,利大于弊,要相信医生。

    方舟:“检查互认”需法律护航

    目前,有不少市县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减少患者转院就诊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在本地的公立医院之间推行“检查互认”的试点工作。不可否认,实行“检查互认”对于破除医院长期存在的“只认可本医院检查”的潜规则,降低患者就医成本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检查互认”涉及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我们知道,肝功能、CT、超声波检查等医学检查,是医生据以确定患者所患疾病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治疗措施的重要根据,如果检查结果错误极有可能导致误诊、误治。然而,任何检查都不可能是百分之百正确,现实中因检查错误而发生误诊的医疗事故并不少见。首先,“检查互认”制度实行后,一家医院认可了另一家医院的错误检查结果,导致误诊及医疗事故该怎么办?是由做检查的医院承担,还是由认可检查而误诊的医院承担?或是两家共同承担?或由患者自己承担?这里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不明确规定,“检查互认”制度将会引起众多的医患纠纷。其次,“检查互认”有可能导致认可检查医院对检查结果审查不严,最终损害患者的利益。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早日出台“医疗检查互认”的相关法规,对具有“互认资格”的医院和“互认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并对“检查互认”的病案发生医疗事故时的责任分担做出明确规定,将“检查互认”规范化、制度化,才能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才能有力地冲击一些使医院获利的“潜规则”,才能让更多的群众获益。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医院“检查互认”在未解决法律责任问题之前,还是暂缓推行为好。

    [ 上 页 ], 百拇医药(张成富 王 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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