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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204954
太原市献血条例(2)
http://www.100md.com 2018年1月1日 人人健康 2018年第1期
     第二十三条市血液中心对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等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血液。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市血液中心申报。

    医疗机构申领用血,应当签字确认由市血液中心制发的用血申请单,对所申领用血认真核验,发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应当拒领拒收,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规定,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验收合格的血液按规定入库。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符合临床输血指征,鼓励成分输血、自体输血,并采用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避免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二十八条血液库存紧张时,医疗机构应当鼓励择期手术患者的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以及社会力量开展互助献血。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应当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使用、报废认定、废物处置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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