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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学法:我有权利探望女儿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1日 《儿童与健康》 2006年第1期
     Q:我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叫楠楠,离婚后法院判楠楠归前妻抚养,我每月负担孩子250元生活费。三个月前我再婚了,前妻知道后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没有我可以探望孩子的条款为由,禁止我看望女儿。为了减少冲突,我就去幼儿园探望女儿,谁知前妻又将女儿转园了。请问我有权力探望女儿吗?我国法律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A: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力。虽然你和前妻离婚,但对女儿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探望权既是权力又是义务。前妻阻止你去探望女儿,她的行为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对你和孩子都造成了伤害。

    建议你先找前妻沟通,如果没有成效,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你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如果楠楠妈拒不执行,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对楠楠妈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从而保证你探望权的实现。有一点需要说明,人民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对探望权的的规定中还有一条,如果父母行使探望权时,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比如父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吸毒等不良嗜好,或对孩子实施暴力行为等,探望权都会被终止。不过终止探望权只是暂时限制,当影响消除后,探望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