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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横穿马路被撞 家长司机都有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日 《儿童与健康》 2006年第10期
     Q:前不久,个体运输司机小万驾驶车辆运货由武汉至上海,行至花园村时,4岁儿童强强横穿马路,小万未能采取有效避险措施,汽车右前、后轮碾压过强强双腿,致使其双腿高位截肢。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认定为小万与强强负同等责任。强强受伤后,住院治疗260天,用去医疗检验费32876.50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强强已构成重伤甲级,属二级伤残,其伤残程度占全残的90%,且伤肢大量疤痕形成骨刺增生,需继续治疗。有关伤残补助及残疾用具等费用经交警大队调解未果,强强之父李先生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截肢费等共计人民币354611.60元。

    A:《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63条第五款规定:“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人带领。”

    小万驾车时精力不集中,发现一横过公路的儿童未能采取有效避险措施,违反安全通行原则,应负赔偿责任。强强系学龄前儿童,在公路上行走无成人带领,其监护人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强强的医疗费用等合计人民币271751.50元,万小桃赔偿78%,强强法定监护人李先生自负22%。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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