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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52092
医疗官司举证责任在谁?
http://www.100md.com 2005年4月1日 《中国健康》 2005年第4期
     问:去年,因腹部疼痛我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最近常感到腹部疼痛且无法维持生活。经检查后发现腹腔内有异物,无奈我又做了一次手术取出。现在我借了很多债,身体也垮了。准备向法院起诉,可又听说要打赢官司必须证明医院的行为有过错。请问,医疗官司举证责任在谁?

    张 强

    答:我国法律原来一直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设置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由于医疗问题专业性强,医疗机构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转变为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便将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当然,你还应当举证证明你在该医院看过病,动过手术(如医疗事故鉴定书、门诊病历、医疗费收据等)。你如果与医院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