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健康》 > 2007年第9期
编号:11536605
构建和谐社会中逮捕权的正确运用(2)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1日 《中国健康》 2007年第9期
     (三)案件审查逮捕之后的跟踪监督工作不到位

    如前所述,深圳市不断增长的刑事案件数量使得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案件人员长年疲于应付源源不断的呈捕案件,对于案件捕后或不捕后的跟踪监督工作普遍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进而使得案件在捕后或不捕后的后续侦查成为审查逮捕部门监督的盲区。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逮捕决定的做出可以有效缓解监督不到位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因为,对于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法律有明文规定,即使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没有及时跟上,也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移送起诉,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公正的判决。

    但是,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根据目前的形势,案件极有可能被束之高阁,久拖不决。因为,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之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后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然而外来人口特有的流动性,使其在现有的社会控制手段下,可以轻易在各地之间流动,并通过流动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后续的刑事诉讼因犯罪嫌疑人的缺席而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在深圳基层检察机关所受理的呈捕案件之中,在检察机关做出不捕决定之后(无论是基于证据不足还是无逮捕必要),能够顺利移送审查起诉的,可谓屈指可数。

    以上原因结合在一起,造成了目前深圳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违背了逮捕的立法本意和《标准》的硬性规定。因为 ......
上一页1 2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71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