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若干问题的认定(2)
至于何谓“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由于现行立法没有提供具体的量化标准,需要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妨害清算罪的司法解释精神和标准进行认定。具体而言,根据破产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指由于上述行为使本应得到偿还的债权人的巨额债权无法得到偿还;而“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严重损害实际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利益,主要包括由于公司、企业的上述行为致使其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国家巨额税款等得不到偿还的情形。[4]二、关于本罪的主体及法定刑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目前,学者关于本罪的主体范围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一种观点是破产人及其法定代理人。[5]二是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或第三人。该学者认为,参与破产程序的企业是构成该罪最主要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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