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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21720
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刍议
http://www.100md.com 2010年9月1日 《中国健康月刊·B版》 2010年第9期
     饮用水安全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胡

    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水利工作“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汪恕诚部长在今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也提出,“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第一任务”。目前,水利、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正在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由于饮用水安全问题缺乏专项法规规范,散见在相关法律中的具体制度未能很好衔接协调甚至相互冲突,不同部门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职能交叉,布置任务重叠等问题,工作效率和效益都有待提高。笔者结合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待与读者商榷:

    1 饮用水安全相关问题概述

    (一)饮用水安全的内涵

    目前,国内关于饮用水安全还没有明确定义。较为规范的说法有2004年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被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二)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依据及现实需要

    《水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饮用水安全。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而从现实需要来看,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一项广为认可的基本人权。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其中约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血吸虫病区约1100多万人饮水不安全;相当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饮水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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