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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97192
铁路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日 《中国健康月刊·A版》 2011年第4期
     [关键词] 铁路; 预防性卫生监督; 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 R821.4+1[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4-319-01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是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整个工程建设阶段全过程的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从卫生专业角度进行影响人体危害因素的治理和防范,提出改进或完善卫生意见,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目的是把污染环境及危害人群健康的因素消除在工程建设项目投入使用之前,同时充分利用对人群健康有益的自然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也是控制危害的一种投入少、收效大、最有效的防治手段。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在铁路企业中对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铁路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其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工作起来难度特别大,现结合工作实践对铁路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讨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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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存在问题

    1.1 尚未形成审核把关制度 因卫生行政部门相对于其他部门尚属于弱势群体,其法律法规对其他相关部门的约束力还很弱,再加上一些人为因素,尚未形成建设项目立项卫生审核把关制度,无法严格实施建设项目立项准入管理,不能很好从源头上控制危害因素,导致监督滞后造成新的危害隐患。

    1.2 监督环节不完善 由于受多种原因影响,设计部门和施工部门都不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目前路内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二次供水等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大多局限于工程竣工阶段,大部分项目工程未参与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在工程竣工阶段,也往往因种种外部因素影响,使部分工程审核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即使参加了,对既已完工的现实也无法改变,出现执法“妥协”现象。

    1.3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滞后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铁路企业也在跨越式发展,一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逐年增多。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常可见到多数单位负责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认识不足,企业往往在工程竣工后为了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才通知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审查,以至于存在诸多卫生问题。如工作场所布局不符合卫生要求、工作用房间不足、卫生设施缺乏、面积比例失调等。因此留下种种难以估量的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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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不健全,外部执法环境不理想虽然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法规,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对公共场所、二次供水项目和食品企业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不健全,致使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存有难度,外部执法环境不理想。表现在:⑴建设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不理解,认为建设工程只与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有关,因此不少建设单位不愿将施工设计送交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有的即使送审,在施工过程中也擅自改变报批的设计方案。⑵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没有理顺,个别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不支持,餐饮、公共场所、二次供水等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就批准其投入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而给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

    2 对策

    2.1 理顺部门关系,加大执法力度 一个建设项目从规划到投入使用,规划部门把关处于“源头”,而抓住“源头”是切实落实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关键。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与规划、设计主管部门协调关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就不批准投入建设,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法律知识,学好法、用好法,加大执法力度。不但对新建的食品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等项目进行卫生审查,还应该对以前未经审查验收的工程逐一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者,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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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规范监督程序,细化审查内容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施工设计审查,到施工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这三个环节,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因此,对每个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以上三个环节的监督,并要监督到位,严格把关。在进行卫生审查时,必须依据相关卫生设施规范,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否则漏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造成安全隐患。

    2.3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树立良好形象每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以便于该项目使用中的日常卫生监督。为避免项目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卫生监督部门应主动与经营单位协调关系,相互配合,争取做到:对新建的食品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等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一律不核发“许可证”,经营单位未取得此证前一律不得营业。只有这样,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共同“管理”,才能使违法者无空可钻,同时也有助于卫生行政部门树立良好的整体社会形象。, 百拇医药(王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