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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74434
医疗紧急避险的免责条件
http://www.100md.com 2009年5月31日 隋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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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1674KB,2页)。

     [中图分类号]R45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鲡号]1005-2720(2009)10-0483-02

    医疗紧急避险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自医方接到患者伤病紧急求救或对患者实施治疗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产生,如果医方怠于履行紧急治疗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因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方应当免责。因此,医疗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及医方在治救活动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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