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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66129
中德两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比较(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2月1日 《上海医药》 2008年第2期
     在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根据雇主和雇员各付50%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百分比逐年从被保险人的工资中扣除。法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设有封顶线和保底线, 收入超过封顶线的部分不再征缴, 收入在保底线以下者可豁免缴费义务,并且政府每年酌情对封顶线和保底线标准进行调整。而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缴纳6%左右,个人缴纳2%。从目前我国实际缴费水平看,用人单位缴费率全国平均为7.5%左右,部分地区达10%~12%,绝对比例高于一些发达国家,但是个人缴费率自1998年以来一直为2%[3]。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不合理,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影响了其缴费的积极姓,造成一些单位少缴、拖缴甚至不缴的现象,使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难以保证。因此,建议政府按照总量控制、调整分担比例的原则,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的分担比例,在增加个人缴费比例的同时,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而保证社保资金来源的稳定。

    2.3 完善支付模式,控制医疗保险费用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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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过快增长是各国普遍重视的课题。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也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总体上收效不大。德国从1977年开始致力于法定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工作。综观德国有效的控制法定医疗保险费用的做法,有两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一是建立经济性的审查制度,进一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在德国,所有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都有义务根据经济原则提供服务和开处方,并由医保局和合同医生共同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超过平均值者则必须赔偿。该制度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使其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二是实行预算化管理,我们知道,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的费用支付的最大特点是“第三方支付”,即在参保病人接受医疗机构的服务并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1993年德国法定医疗保险中引进了医药预算计划,即在立法者规定的财政额度基础上,医院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法定的参数引申这一预算。如果某个地区的医生开出的药超过了预算,则超出部分自动从其报酬中扣除。这一自我调节机制使德国的药品支出在该预算年度第一季度几乎降低了20%,而人们并没有感到医疗服务水平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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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结语

    德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在这一方面做了大量的改革和探索,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其改革的实践进行评价和学习,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梁云,邵蓉.国外医疗保险模式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医药,2007,28(6):25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德国医疗保险概况[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38.

    3 乌日图.医疗保障制度国际比较[M].第一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274.

    (收稿日期:2007-11-20), http://www.100md.com(梁 云 邵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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