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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83304
就医需懂法(23)
http://www.100md.com 2009年4月1日 《开卷有益·求医问药》 2009年第4期
     由于医院的责任导致患者在医院受伤,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同志:

    我妈今年57岁,5天前因房颤住院,房颤虽治好了,但由于病房刚拖过地,老人家摔倒,左侧骸骨骨折,一个月后拆石膏,三四个月才能恢复,现在医院督促出院,只肯赔1 000元。我可以从哪些方面提出怎样的赔偿要求?

    杨某

    杨某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据此,你们这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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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你可以提出上述条文列出的赔偿费用。

    医师不够负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律师同志:

    去年2月2日晚上6点左右,我爸吃了饭不久突然感到腹痛难忍。因他有过疝气病腹腔内容物常膨出,不过他总是自己用手又推回去,这次伴随着腹痛疝气又复发了。他痛得很难受在床上打转,脸发白直冒汗珠。到晚上8点左右送到医院,医生也没有对病人做进一步检查,只凭直观就说是疝气,只输几瓶药水,说等一两天再做手术。可病人一夜都说难受,到第二天白天也只是输几瓶葡萄糖,并做了肝肾及胸片检查,可我爸的病还是没有好转。到了晚上,即3号晚上10时,有一个新接班的医师,也许是发现我爸可能并不主要是疝气,忙开病危通知,才进行一系列的检查。结果发现是肠或胃穿孔,一切检查完毕后已是4日凌晨了。这时才急忙推我爸进入手术室,可是我爸的心跳已很微弱无法再做手术了。就这样,我爸永远离开了。回过头来想想,我感到是医师不够负责任而致。所以我想问这是医疗事故吗?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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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某同志:

    从你的介绍情况来看,医院是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患者在医院因医疗行为外的原因死亡,医院是否应承担贵任?律师同志:

    我朋友其妻因割腕住院,其岳母陪侍。某日其妻趁其母外出片刻出走,于院外上吊死亡。请问:这是否属于医疗纠纷?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该获得多少经济赔偿?蒋某

    蒋某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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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属于医疗纠纷。因为你朋友的妻子是在医院外面自杀的,这对医院来说是不可能预料到的,除非你朋友在其妻住院之前已将这一特殊情况告知医院,并要求医院对他妻子进行特殊护理。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才有可能承担赔偿。

    因医院过失导致二次治疗,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同志:

    我朋友2004年6月交通肇事,腿骨折,在县城做手术,用进口钢针内固定。按医嘱活动,2005年7月到医院复查,钢针断裂,股骨错位。到省城做手术,又花消医疗费用23 000元。试问:县城医院是否有责任,如有责任应赔偿哪些费用,有无精神损害抚慰金?我朋友是教师,工资由学校支付,但比上班少500多元,可否要求赔偿?

    闻某

    闻某同志:

, http://www.100md.com     建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县城医院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且该过失与钢针断裂、重新手术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便确认该损害后果的责任方。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则您朋友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藉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获得上述第(一)、(二)、(三)、(四)、(九)、(十)、(十一)项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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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您朋友因手术而减少的每月500元的收入,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应该给予赔偿,因为误工费是指患者由于身体健康受到当事医疗机构侵害而无法正常工作,因而丧失其正常工作应得到的收入。这种误工损失,应当由当事的医疗机构负责赔偿。误工期间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可算的工资福利损失为主,误工时间较长的,可以考虑由此造成的可计算和可证明的损失数额,如年终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疗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分割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百拇医药(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