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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7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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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1日 《健身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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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我们了解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将成为法定强制性保险。草案充分地体现了对第三者的保护,对不交纳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的严惩。

    草案首先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做了定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险费率依据不盈利不亏损的保险费率原则设定。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可以进行听证,这些体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非商业性。

    保费的缴纳将设定奖罚机制,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会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相反,对于发生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将逐渐提高其缴纳的费率。

    草案对无保险标志的车辆设定了非常严重的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对于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将扣留其机动车辆,并给予罚款的处罚。

    人身赔偿的优先权和设立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充分地体现我国法律的设定越来越注意人权保护的特点,更加体现了人性化。草案提到,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草案还提到,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救助基金将先行垫付受伤人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3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4日。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也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垫付的费用还包括丧葬费用。

    这部条例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专家预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望在2005年下半年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