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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1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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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10年4月1日 《健身科学》 2010年第4期
     (三)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本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之注意义务,未采用“高度注意义务”、“专家的注意义务”等概念,而表述为“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但考虑到大陆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存在差别,同一地区不同资质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亦有差别,在判断医疗机构应尽之注意义务标准时,根本不承认这些差别或者过分强调这些差别,都是不合理的。因此,第二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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