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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44384
有关来访者“多元求助”行为的思考(1)
http://www.100md.com 2017年8月1日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2017年第15期
     〔关键词〕心理咨询;多元求助;思考

    任何一个正规的行业都应该有自己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和操守,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持行业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心理咨询作为一种以人为服务对象的特殊服务行业更是有着严格的职业规范和专业的伦理要求,例如保密条例、知情同意、收费标准、时间设置、双重关系等。严格遵守这些伦理规范有利于咨询的顺利进行,保障咨访双方的权益。因此,这些年在业内有关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和规范要求的专项研究和会议讨论都不在少数,有关指导性文件也陆续颁发,以便为从业者在实践工作中提供决策依据。尽管如此,但由于公众对心理咨询缺乏了解、咨询实际情境的复杂多变性等诸多原因,心理咨询师仍然可能在工作实践当中面临各种各样的伦理困境。我在学校心理辅导工作中曾碰到一例来访者同时向 多个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求助的案例,暂且称之为来访者“多元求助”行为。这种境况是我之前在专业受训和执业工作中都未曾遇到过的,故而对此存有许多疑惑与思考,下面进行详情介绍。

    一、案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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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男,16岁,独生子。高二时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休学一年住院治疗后抑郁症状基本消除,出院后又请假在家休息三个礼拜,后来校复学,在学校由另外一位心理老师咨询两次后转介前来咨询。咨询师和来访者前面四次访谈主要是收集信息,建立关系,制定咨询计划。双方将咨询目标定为尽快重新适应学校高强度、快节奏的学习生活,解决内心冲突,增强自信,实现自我成长。

    咨询计划和目标制定后,随着咨询的进行,来访者状态逐渐好转,能正常完成学校的学业任务,没有出现抑郁复发的迹象,不过这种好转偶有反复,表现为出现入睡困难、难以专注等问题,经调整有所改善。当咨询进行到第四次的时候,咨询师在咨询谈话中意外发现来访者在这期间除了学校的咨询外,同时在校外还和两位咨询师各保持每周一次的心理咨询。也就是说,来访者同时和校内外共三位咨询师维持咨询关系,存在 “多元求助”行为。这种状态保持了近两个月之后,来访者主动中断了和另外两位咨询师的咨询,只保持在学校每周一次的心理咨询。

    本案例总共咨询了24次。在咨询结束的时候,来访者没有抑郁和焦虑症状,并早已停止服用抗抑郁药物;偶感学习紧迫有压力,但已经能够较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学习压力;躯体状况没有其他不适,只是对睡眠状况还不够满意,入睡时间较长,偶尔服用助眠药物;融入新班级并且交到了朋友,人际关系改善。总的来说,来访者抑郁症状消除,社会功能恢复良好,人際关系改善说明其社会支持有所增强,此时来访者已经升入高三。经咨询师评估,咨访双方商议之后决定结束咨询,咨询结束的时候来访者正在积极准备十月份的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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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来访者“多元求助”行为的初步界定

    在这个案例当中,咨询前期来访者同时和校内外多位咨询师建立并保持咨询关系。由于我在学界还未找到确切的术语描述来访者的此种行为,故暂且将来访者的这种行为称为“多元求助”行为,以便本文陈述讨论。要明确来访者是否存在“多元求助”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必须发生在同一个咨询时段内。来访者必须在同一个咨询时段内,同时和一位以上的心理咨询师建立并维持心理咨询关系。如果来访者在一个咨询正式结束之后,发现还有需要解决的问题,转而再向另外一位咨询师寻求帮助,则不认为是“多元求助”行为,而应视为第二次咨询。

    2.所求助对象的身份角色必须是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或者学校专职心理辅导老师等专门提供心理卫生服务的专业从业者。如果来访者在和一位咨询师建立咨询关系的同时,还同时看精神科医生或其他科室医生,则不能算作是“多元求助”行为,因其求助的对象并不都是心理专业从业者;又或者来访者虽然向两位以上心理专业从业者寻求帮助,但是只和一位心理专业从业者正式建立了咨访关系,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其他求助对象虽然具有心理专业从业的职业资格,但是双方交往仅仅是以熟人、朋友等身份提供一些一般性的建议、支持等帮助,也不能视为来访者发生了“多元求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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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求助问题必须为心理范畴。即来访者向心理咨询师等心理专业从业者求助的问题必须是心理咨询与治疗范畴内的问题。如果来访者已经和一位咨询师建立了咨询关系,之后又向其他心理专业从业者,如心理咨询师、学校心理辅导老师等咨询其他方面的,诸如法律、付费等非心理咨询与治疗范畴内的问题,则也不应视为来访者存在“多元求助”行为。

    三、相关专业伦理规范及本案例处理

    接受过心理咨询正规训练的人都清楚,心理咨询专业伦理当中有一条非常明确的规定,即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原则。而在《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专业伦理守则》的第三节第12条也明确规定:“心理辅导教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建立辅导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等建立辅导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辅导员的信任谋取私利。”所谓双重关系,是指咨询师和来访者之间除了咨询关系还存在其他关系,比如亲友、同学、同事、生意合作伙伴等专业关系之外的任何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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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咨访双方的福祉和利益,在心理咨询行业广为人知,也得到从业者的普遍认可。但是双重关系原则提供的只是一个特定的咨询师和一个特定的来访者双方之间的行为参考准则,却没有说明当一个来访者同时和多个咨询师建立咨询关系时咨询师该如何处理。故而我在知晓本案例来访者存在“多元求助”行为的时候,也颇为疑惑,不知如何处理最为妥当,查找中国知网等常用数据库后也没有找到专门讨论咨询当中咨询师遇此境况该如何处理的研究文献。无奈之下我也曾就本案例情况征询同行看法,得到的结果也是各有所见,众口不一:有些同行认为可以继续咨询,也有些同行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心理咨询的设置,应当中断咨询。

    衡量再三,我还是决定保持和来访者的咨询关系,继续为来访者提供心理辅导服务。但是在接下来的几次咨询当中,涉及相关问题的时候,我会在会谈里和来访者开诚布公地探讨他同时和多位咨询师进行咨询的“多元求助”行为,包括讨论他产生这种行为的原因、动机以及可能对咨询产生的影响,甚至坦诚地告知来访者咨询师内心的困惑和犹疑。我这么做,主要是受人本主义治疗大师欧文亚隆有关著作的启发,他在《日益亲近》等多本著作当中都曾提示,在治疗联盟比较稳固的时候,咨询师适当地袒露自身的“无知”和困惑,将有利于激发来访者自我的能量,可能给咨询带来意想不到的进展和益处。, http://www.100md.com(刘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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