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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12655
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4)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6年第2期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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