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安全与健康》 > 2006年第2期
编号:11312654
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5)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6年第2期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上一页1 2 3 4 5 6下一页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002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