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安全与健康》 > 2006年第4期
编号:11312360
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检察机关不应等邀请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6年第4期
     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近年来,各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其中,好多事故并非“天灾”实属“人祸”,但在事故发生后,往往是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当发现有渎职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才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样做的后果,首先是延误“战机”,一些犯罪分子看到情况不妙,逃之夭夭,给以后的办案带来很多不利因素。更有时候因为抓不到涉案人而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其次是由于检察机关介入滞后,给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喘息”的机会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322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