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安全与健康》 > 2006年第6期
编号:11312004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3)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6年第6期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 ......
上一页1 2 3 4 5下一页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802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