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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公交官股”岂能只是“脱衣走人”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6年第11期
     导致30人死亡的重庆“10·1”特大公交车祸,日前曝出惊人内幕:包括肇事车在内的711路公交之所以长期疯狂违章仍能正常营运,原因在于背后有交警入“官股”。即:每辆中巴车每月需“定向”向某几位交警之一“进贡”400元,不然被开罚单的量将更大。事后,重庆市公安局重申:严禁干警以任何形式参与交通运输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辞退,“脱衣走人”,绝不姑息纵容。

    即使我们不考虑“公交官股”官商勾结、以权易钱,属于变相行贿受贿的腐败实质,仅仅以退一步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角度观之,“脱衣走人”式的行政处分,也是与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严重不符的。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这类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进一步做了明确清晰的界定: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必须分别追究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而我们现在看到的“10·1”特大公交车祸严重后果是:30人死亡,20人受伤——如此,至少30倍于法定标准的渎职损失后果,岂是一句“脱衣走人”所能了得的?

    无数经验表明,对于诸如“官股”这类看上去似乎相当隐蔽隐形,乃至被一些人认为“见怪不怪”的腐败现象的纵容、宽大,或者以行政式的“严肃处理”之名行法律责任豁免之实,不仅是对具体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一种助长,而且从长远来看,更是对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秩序的严重侵蚀,无形中为背弃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原则的“另一种秩序”大开了方便之门。, http://www.100md.com(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