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安全与健康》 > 2006年第11期
编号:113104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3篇(4)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6年第11期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
上一页1 2 3 4 5 6 7下一页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545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