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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0994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3篇(1)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6年第11期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六年九月二日

    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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