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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80413
实施《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需要注意的十个关系(2)
http://www.100md.com 2009年5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9年第5期
     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四、关于安监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许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际上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部门来具体执行和完成的。关于安监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我省条例作了区别规定。其中,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的综合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处于特殊地位,其职责也较一般部门为重。在我省条例中,安监部门被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安监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被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监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我省条例第六条作了总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安监部门的具体职责,我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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