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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婚检制度的法理学思考(1)
http://www.100md.com 2008年4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08年第4期
     【摘 要】 实现秩序往往要牺牲个人自由,但最终是为了个人自由,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常使我们陷入两难。取消婚检只是适应某一特定社会环境下的暂时举措,但这并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从长远的角度,仍应恢复强制婚检。

    【关键词】 秩序; 个人自由; 强制; 婚检

    婚检即婚前健康检查,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整个民族的人口素质的提高,直接体现为降低某些遗传病、传染病发病的概率,提高婚姻质量。然而,这一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却陷入与公民个人权利及自由的冲突之中。最终,我们选择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2003年10月1日,本着人性化、保护隐私原则,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机关仅倡导新人进行婚检,从而取消了强制婚检的法律规定,宣告了我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这是喜是忧呢?

    法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求,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成为位于自由之下制约其它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实现秩序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牺牲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然而,个体与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却始终将我们置于两难的境地。处于《婚姻登记条例》之上位,199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至今未做修改,全国人大也并未明确自己的观点。这说明立法者对此问题仍犹疑不定。

    1 取消婚检的社会背景

    在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前,旧的婚检制度在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上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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