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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26531
“艳照门”事件之法律解析
http://www.100md.com 2008年5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08年第5期
     香港娱乐明星们的私生活不雅照片意外现于网络,被称为“艳照门”事件。此事件虽然经过一阵喧嚣已落下帷幕,但因其涉及到全社会的道德观、价值观、隐私权、个人自律、法律规范和社会责任等方方面面,因此引起了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反思。

    作为法律人,我们也有必要对这一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与梳理。尤其对涉嫌违法与犯罪的地方,更需较为具体的分析与界定。

    1 拍“艳照”本身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

    所谓“艳照”,就是记录当事人性行为状态的照片。从法律上讲,陈冠希有交女朋友的权利,“艳照门”里的其他女星也拥有作为公民性的自由和权利。如古人云“食、色,性也”,或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性是个人的私事,“法不禁止即可为”。撇开陈冠希与众女星朝三暮四是否符合中国人的传统道德,在行为上是否存在不检点的地方外,单就陈冠希与某个女星做爱时拍摄艳照而言,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艳照门”里的艳照的确“很黄很暴力”,但这些艳照是双方心甘情愿,借着性趣在自己的私人空间拍摄的。即使里面的性姿势、性动作、性体位是多么直接和暴露,多么不符合大众所能从事与接受的性行为尺度,多么的“淫秽”,如果当事人拍艳照这种行为没有构成对他人的伤害,就不属违法。

    当然,如果艳照是陈冠希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或者是在和女星们的恋情结束之后,在未征得女方同意的前提下仍保存既往女友的艳照,甚至拍艳照目的就是为了日后传播或者作为要挟当事人的工具,就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了,已经涉嫌侵犯女星们的隐私权,或涉嫌其他违法。

    因此,在“艳照门”事件中,陈冠希和那些女星们单就拍艳照本身来而言,并不存在道德问题,更不存在违法问题。现在的结果是当事人没有预料到的。由此可见,从法律上讲,“艳照门”事件中的当事人无疑是受害人。不道德甚至违法的恰恰正是那些将“艳照”公之于众,发动和参与这一场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集体狂欢”的人。艳照在网上传播后,公众都去谴责和攻击明星的私生活,而不去谴责传播者,这显然有失公平。

    2 艺人的隐私权也应受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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