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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14439
同性恋的历史及其伦理法律嬗变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1年第4期
     作为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普通公民对待,使得同性恋者处处感到置身于受压抑、遭冷遇的社会氛围之中,从而酿成了不少本来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当然,这只是人们态度的一个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以来,上述情况逐步得到了改善。许多专家学者大力呼吁,正确对待同性恋者。我国司法界考虑到国际上对待同性恋者日益宽容的态度,对国内同性恋者的态度是理智和谨慎的。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均没有处罚同性恋行为的专门法律条款,但是按照1979年刑法类推原刑,如果发现同性恋或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露阳癖”、“摩擦癖”、“窥淫癖”等)具有社会公认的罪错性质、为现行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不容时,也是要受到刑法分则条款最相近内容的处罚的,一般以流氓活动罪论处。而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原则,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样,同性恋就不能当犯罪处理了,或者说,不视为犯罪了。社会上对同性恋者的态度也日趋宽容。李银河、张北川、方刚等学者、记者关于中国同性恋现状调查的文章、书籍得以公开发表、出版。2004年8月18日《文汇报》第ll版刊登了一篇新华社供文汇报的专稿,名为《生存在包容与尴尬之间——我国同性恋人群生存现状调查》,文章的小标题为:“实际数未增生活渐公开”,“婚姻,最难逾越的障碍”,“我国正统计同性恋人群”。在同一版面上文的右下角又刊登了新华社的另一篇稿件《同性恋≠艾滋病》。《文汇报》这样在全国有影响的报纸刊登新华社的有关同性恋的稿件,这是一个标志:同性恋者的处境及其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已引起了我国政府和社会的更多重视。这也预示着中国同性恋群体的境遇将有进一步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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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当代法律对同性恋的宽容趋势

    及其法理依据

    从上面的历史回顾可知,中世纪时,西方社会对同性恋采取了十分严厉甚至是迫害的态度,到近代法国大革命后的《拿破仑法典》方开始转向相对宽容,不过当时英美两国政府严峻的态度未有明显的松动。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前期,很多心理学、精神病和性学大师发现把同性恋归于道德问题是不科学的和主观感情化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大量科学成果先是在数地区否定了视同性恋为疾病的传统学说,继而在世界科学界得到广泛认可。

    20世纪后半叶,西方社会舆论和政府对同性恋的态度转向更大的宽容,这可以著名的“沃尔芬登(Wolfenden)报告”为标志。这是英国“同性恋和卖淫行为研究委员会”(也被称作“沃尔芬登委员会”)于1957年提出的一份研究报告。这个报告论证的目的是要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划出界线。它认为法律的职责是调整公共秩序,维护可接受的公共风俗标准(用中国习惯的说法就是不“有伤风化”),而不是侦察人们的私生活。该报告力主避免通过建立公共法规去建立道德风尚;公共法规要规范或禁止的是那些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的性行为。因此报告建议: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性行为不宜纳入刑罚范围。在英国,到1967年制定的《两性关系犯罪行为法》,沃尔芬登报告中的上述建议已得到立法上的贯彻和体现,同性恋不再被视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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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70年代,美国心理学会发表了《有关男女同性恋问题的政策声明》:“1、美国心理学会支持美国精神病学会于1973年12月15日采取的行动,将同性恋从该学精神疾病的正式条目中删除。因此,美国心理学会通过以下决议:同性恋并不导致对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和职业能力的损害。而且,美国心理学会呼吁所有的精神卫生专家发挥引导作用,消除长期以来将同性恋倾向和精神疾病联系起来的偏见。”既然同性恋者是正常人,那么对他们的歧视就是不对的。因此该声明第2点写道:“2、关于对同性恋者的歧视,美国心理学会通过了以下涉及同性恋者民事和法律权利的决议:美国心理学会反对所有诸如就业、住房、供应和执照方面对参与或参与过同性恋活动的人们的公开的和私下的歧视,重申证明这样的判断力、能力或可信赖性,对这些人不应该比对其他人更加苛求。而且,美国心理学会支持并呼吁在地方、州和联邦层次上颁布民事权利法,为发生同性恋行为的公民提供目前基于种族信仰和肤色等的其他人所得到的保障。而且,美国心理学会支持并呼吁取消所有歧视性法律,比如针对成年人私下同意的同性恋行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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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情况最终导致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把同性恋排除于心理障碍疾病范畴之外,并将其作为一种少数人的自然状态——与异‘性恋相平行的状态。现在西方许多学者把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差异比喻作不同人种间的差异,或左利手与右利手(习惯于用哪只手)的差异。

    在我国的历史上没有过西方中世纪对同性恋者残酷迫害的记载。如前所述,在我国当代,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中也没有处罚同性恋行为的专门法律条款。但是按照1979年刑法类推原则,如果发现同性恋或其他变态行为(如“露阻癖”、“摩擦癖”、“窥淫癖”等)具有社会公认的罪错性质、为现行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不容时,也是要受到刑法分别条款最相近内容的处罚的,一般以流氓罪论处。而在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取消了类推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这样,同性恋就不能当犯罪处理了。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在我国,同性恋性行为如不涉及下列四种情况,司法部门不予追究。这四种情况是:l、性强暴;2、性交易;3、针对未成年人;4、当众公开进行或多人同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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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主流社会舆论对同性恋还是鄙视的,改革开放以前,也曾有过对同性恋者不恰当的刑事处罚。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界对国内同性恋者的处理采取了理性、谨慎的态度。1991年8月6日,安徽省无为县政法委员会与公安局收到一封“控告信”,指责林姓女子与潘姓女子为同性恋者,要求“严惩社会丑恶现象”。县政法委员会与县公安局十分重视此案,转两女所在镇派出所调查审理。办案人员鉴于中国法律没有设“同性恋罪”,只能建议对当事人拘留15日。县公安局与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对此案进行了专题研究,难定结论,只能上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又转中国最高警方——国家公安部。1991年11月6日,巢湖地区行署接到了公安部的批复:“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这个批复在1993年总第8期的《国际旅行卫生》上公开发表。公安部的指示已成为以后警方处理同性恋问题时的依据。据《健康报》1994年12月20日报道,全国多学科的专家在北京聚会研讨同性恋现象,一致认为异性恋大众应当与同性恋群体建立相互理解、宽容的新型关系。全国政协常委、著名作家萧乾曾为此发表专文《一个值得正视的问题》,指出此类转折“标志着我国对这一特, http://www.100md.com(谈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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