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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48276
查禁卖淫嫖娼的法律分析(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2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1年第12期
     对卖淫嫖娼专项整治的运动式执法虽有弊病,但在具体的社会情景下,也应看到其现实性和有效性。卖淫嫖娼等涉黄现象普遍存在,社会普遍关注,政府的压力剧增。面对强烈的公众需求,政府不能不回应。为缓解环境的压力,同时为了塑造自身的合法性基础,政府必须尽最大努力来解决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在管理资源匮乏和制度能力不足的背景下,政府除了采取运动式执法这种手段之外,几乎不存在可供选择的其他政策工具[7]。卖淫嫖娼的专项整治是资源制约下政府回应环境挑战的现实政策工具选择。另外,运动式执法具有社会动员的功能,通过动员改变目标群体的需求与偏好,从而改变和塑造人的行为。执法机构对卖淫嫖娼的集中查处、大众传媒的广泛报道及全社会的动员,多管齐下足以影响人们对卖淫嫖娼的认识,再结合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主观性强的特点,只要人们认识到卖淫嫖娼的违法及不道德性,就有可能影响其行为。在遵守规则还没有内化为人们习惯的背景下,执法者选择运动式治理,希望通过“重拳出击”产生的威慑效果来实现既定的秩序,尽管存在着过度使用或迷信惩罚的弊病,但不失为一种使人们去遵守规则的可行途径,也不失为现有背景下的次优选择。

    3 完善卖淫嫖娼查禁对策的思考

    卖淫嫖娼的查禁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当围绕如何使行为人选择不卖淫嫖娼这一主旨来进行,具体的对策应该基于如何影响人们的认识、如何确定适当的法律责任及如何有效执法来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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