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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79810
万宁“开房案”背后我国性教育和性法律相关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1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3年第11期
     3性法律——保护女童,也要保护好男童

    万宁警方之前称二人涉嫌“嫖宿幼女罪”,而就此案审判前,律师还以“猥亵儿童罪”辩护,最后法院判决是“强奸罪”。那么这几项罪名有何不同?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是两个在自愿年龄线上相矛盾的罪名。如果认定幼女自愿卖淫,则可定为嫖宿幼女罪,但我国规定性行为当事人如果低于自愿年龄线则被认为还没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使行为出于自愿,法律也认定为性侵[10-14]。李银河[15]和甄砚等人都认为嫖宿幼女罪可能成为帮助强奸犯脱罪的一项罪名,并呼吁为了保护幼女,应当取消嫖宿幼女罪。

    保护幼女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同时我认为,加大对儿童的保护,不仅仅是女童,还应该包括男童,因为在我国法律中,强奸解释为男性对女性的强迫性交,对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都以女性为受害对象,对于男性儿童,却只有猥亵儿童罪这一项罪名。男性对男童的最严重的强迫性性行为就是鸡奸,鸡奸对男童的身心伤害也是极大的,也会涉及到性别认同、心理阴影以及艾滋病传染等,但现今法律只能认定其为猥亵儿童罪,而对猥亵儿童罪的处罚力度远远小于强奸罪。另一方面,女性对男童也可以实施性交,但法律并没有认定男童是可以被强奸的对象。如新西兰一位11岁男孩与同学36岁母亲发生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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