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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问题探讨
http://www.100md.com 2013年2月1日 《健康必读.下旬刊》 2013年第2期
     【摘要】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当前医疗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医患沟通是密切医患关系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医患双方共同努力才能逐渐形成融洽、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关键字】和谐; 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全国努力共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在医院建设中的具体表现,是社会对医院的要求,也是医院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一、 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

    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们对生命质量和健康需求更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医疗资源的配置方式日趋多元化,国家把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定为“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但运行方式相当一部分采用了市场机制,致使医患关系发生明显变化。虽然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仍在大幅增加,还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保证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但是,人们还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如此强烈地对医院产生疑惑和提出批评。

    二、 新型医患关系呈现新特点

    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亲属形成的特殊的人际关系, 称为医患关系。[1]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逐渐提高, 患者的参与意识、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日益增强, 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明显提高, 而一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人性化服务不够, 看病只针对疾病本身, 忽视了病人的心理需求, 医患双方沟通交流日趋减少, 使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加之目前部分医疗机构追求经济效益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降低了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从而加剧了医患矛盾。

    三、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途径

    (一) 政府承担公共卫生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当前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基本矛盾是群众越来越高的卫生健康需求与高水平医疗服务的供应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集中的表现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2]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实施的重大转变,也是在医疗卫生领域明确和强调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点和决策依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时,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药产业,提高药品生产流通的集约化水平,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新医改方案还提出形成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用第三方付费机制来规范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等等。这些措施必将有力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二)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保障。医疗机构要严格内部管理,力争做到: 一要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二要努力降低患者的医药费用,建立医疗费用阳光制度。三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患者就诊过程中挂号排队长、交费排队长、取药排队长、看病时间短的“三长一短”现象。四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杜绝促销药品的现象。五要实行医患协议制度,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接受“吃请”。六是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医院的医德医风。

    (三)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医院工作的重心,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技术和服务技巧的培训。[3]医务人员要努力强化业务技术能力及新技术的学习应用, 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范, 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务人员还要转变服务观念,用诚心取得病人信任:一要理解和尊重患者。二要学会和患者沟通。三要注意医务人员的形象和礼仪。

    (四)建立完善医疗法规及医疗行业监管机制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保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医患之间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双方都应该积极寻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杜绝极端行为的发生。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对医疗行业腐败行为的治理及监管机制, 有效遏制不正之风,最大限度地赢得患者的信任和支持。医院应培养医事法律的专门人才, 在医疗纠纷中保护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 保护好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五)第三方调处有调解法的法律支撑。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属于人民调解范畴,但更具有专业特征,因此,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必需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同时,也应该考虑有法律界人士和具有民间调解经验的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次赋予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可供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该法规定,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要组建一支医患纠纷调解员队伍,医疗卫生界可以由医学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学者、医院的医护人员组成,法律界可以由法官律师及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当然法官律师只能以法律界人士的身份而不能用其职业身份。另一支不可或缺的,具有丰富民间调解经验的柏万青式的老娘舅队伍[4]。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5]。”如果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给予当事人更多的仁爱和信任,同时逐步唤起医患间的互信,那更是功德无量了[6]。

    参考文献

    [1] 秦大伟,赵彦辉.信息不对称下的医患关系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385(1):55-56.

    [2]吴永清,王俊娥,刘艳芬.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及防范[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10,12(1):109-110.

    [3]王志芳.医患关系的博弈分析对医疗改革的影响[J]经济师,2010,(1):73-74.

    [4]王番宁.构建我国医疗纠纷民间调解机制的思考[J]现代医院管理,2009,31(4):4-6.

    [5]肖鹏 . 关于多元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研究 [J]新医学 ,2008,39(4):271-272.

    [6]张铁铭,杨言言.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引发的思考(附 1 例报告)[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14(4):265-267., 百拇医药(谢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