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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95224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与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10年2月15日 《社区医学杂志》 2010年第4期
     1 案例回顾与分析

    2009年1月10日,某区卫生局在巡回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水饺馆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现场检查发现:8名食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无消毒设施,待用餐具未消毒:加工间墙壁未贴瓷砖;无垃圾储存容器。在对以上违法事实认定无误的情况下,区卫生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对该水饺馆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于2009年1月16日对该水饺馆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该水饺馆对8名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了查体,购置了消毒设备,改善了加工环境,与1月25日补办了卫生许可证,重新进行了开业,但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拒绝执行。区卫生局对该起食品卫生处罚案件于2009年2月4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水饺馆尽管在15日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它仍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同时,也没有丧失对复议结论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法院认为该强制执行申请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该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2009年3月20日,区卫生局对该起案件重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水饺馆不知是经营不善,还是为了逃避处罚,已关门停业,不知去向。使这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最终没能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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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引发的思考

    2.1 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有关该方面的规定分散不一,有些法律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有些却没有规定。即使规定了,也十分不统一。如:卫生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大都是:“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时限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当事人诉讼期满,这种观点与本案中法院所持观点相同。《行政处罚法》第六章对行政处罚的执行也做了一定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所采取措施的第三项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第二中观点认为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后。这种观点与本案卫生行政部门所持观点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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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执行实践探讨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满15日,应作为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以上两种观点,哪种是正确的,执行实践中如何适用,是我们所要讨论的中心问题。在此,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有关行政处罚的专门的程序法,其主要作用就是为了保障行政法律法规中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它不仅对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而且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执行也做了规定,根据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律的适用原则,在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上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二,从上述两种观点中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强制的申请时限上是相互冲突的。《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两者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前者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而后者于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原则,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遵循《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是符合法学理论要求的。

    2.3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统一立法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其基本作用就是为了保证预期行政状态的实现,督促相对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设定的义务。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统一立法,使行政机关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达到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措施相辅助,仅凭此种执行罚是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缺乏充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对行政案件而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量的申请执行案件不仅影响了行政效率,增加了法院负担,而且由于执行期间太长,往往使行政相对人逃避强制执行,使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不了了之。再者,由于我国行政法律法规数目繁多,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分散不一,缺乏明确的法定程序,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做法非常混乱,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造成了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难”等问题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健全法制,保证行政执法的高效统一、公正、合法,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呼吁必须尽快制定有关行政强制方面的法律。

    参考文献

    [1]张振菊,李蕊,李磊锋,等.提升执行力的实践与思考[J].社区医学杂志,2008,6(1):61-62.

    [2]田爱坤,马太清,韩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何申辩[J].社区医学杂志,2003,1(5):10-11., 百拇医药(张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