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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49501
关于医患纠纷法治化处理的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1日 《中外健康文摘·新医学学刊》 2006年第6期
     (二)完善医疗卫生各岗位各服务种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医疗卫生科技水平的发展,及时出台医疗卫生各岗位各服务种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为医事立法提供公平、合理的评判标准,也为提高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奠定坚实的基础。例如:1、我国现在没有院前急救标准。急救车应在接到呼救后多长时间出车;现场患者病情达到什么程度和标准时;应当转送到什么级别的医院;急救现场抢救治疗的内容和范围;急救车到达医院后如何进行交接手续、如何进行急救记录。2、没有医学美容和整形手术操作规范的标准。每一个人的审美观及体质都有不同,应该以什么作为医学美容和整形手术成功的标准呢?如果仅以某个人的审美标准作为成功的标准,那么每个手术都不会成功。3、没有临床科研、教学、试用药品等操作规范和法律保障。临床科研和教学工作都是医学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途径,没有科研就没有新的技术开创;没有教学,医学人才后继无人的问题会影响到卫生事业的发展。临床科研的开展是具有较大的探索性、风险性和伤害性的,而教学工作又涉及到患者的隐私权和同意权。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医务人员今后很可能为保护自己而不愿意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这势必影响医学技术的发展。4、国家推行的预防、防疫工作,在强制性全民预防接种中,被接种人发生身体损伤,如何处理?谁来承担赔偿,群众性心因性的接种反应,应由谁来组织治疗等都缺乏法律依据。

    (三)正视医疗纠纷处理的专业性

    纵观近年我国在医疗争议处理上的各种情况,浏览那些影响较大、争议颇多的医疗纠纷处理案例,笔者认为,依然存在以下三点的缺憾。

    1、医疗方面专家虽然医学知识渊博,医疗技术高超,对具体医疗行为判定准确,但由于法学知识的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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