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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39803
三大部联合通知要求 入学就业体检不得查乙肝
http://www.100md.com 2010年3月1日 《中外健康文摘B版》 2010年第3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日前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通知》提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乙肝项目检测包括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俗称“乙肝五项”,即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以及HBV-DNA检测等。此外,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学生和应聘者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其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同样,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在普通健康体检中,体检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除非受检者自己要求,否则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 百拇医药(贾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