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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82769
医疗纠纷鉴定制度模式的多维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8日 尹建丽 仇振福 贾红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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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1551KB,3页)。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事鉴定制度;多维思考

    当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双方协商,行政处理,法院诉讼3种,而其中以法院诉讼最为常见。由于医疗纠纷发生率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数目逐年上升,患者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对这类案件如何进行专门性鉴定,成为目前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案例的重点课题之一。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卫生部发布了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了重大改革,以期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但在实践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对接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是医疗事故,但是却存在明显医疗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与《条例》第49条“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现矛盾。同时,在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的案例中,确有一些患方当事人故意规避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同意进行医疗行为过错鉴定,谋求适用于民法的人身伤害赔偿。近期,健康报等媒体报道,多家民间形式的医疗纠纷咨询指导机构“试水”各地,参与医疗过错鉴定,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法医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依然存在的现象。笔者认为,建立医事鉴定制度替代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解决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对接不吻合的可行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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