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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2)
http://www.100md.com 2010年4月25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10年第12期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渠道。在大力倡导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形势下,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有关部门应通过电子政务、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坚持以主动公开为主体、依申请公开为补充,保证信息公开渠道畅通运行。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他们对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就更为关注,此时若信息传递滞后、有误,将会引发大范围的恐慌,甚至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掌握主动权,本着科学、真诚、透明的原则,客观、及时地公开食品安全信息,让公众了解相关情况,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2.3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与反馈机制,保证信息的适用性

    信息反馈就是在经济系统正常运行中,将各种指令(决策)的执行情况的信息返送给有关管理部门和领导者(即决策者),便于据以作出新的指令。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要想知道其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是否全面,是否能满足公众需求,就要靠公众的评价和信息公开的效果来检验。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登记簿等方式来获取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反馈。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以进一步了解社会和市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和消费者的心理,从而调整公开内容,改进服务形式,拓宽公开渠道,使更多的公众能够以快捷便利的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与公众信息沟通的桥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全面、准确、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将潜移默化地转变政府职能和食品安全管理方式,让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学会透明化生存。这不仅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最终形成全社会主动关注食品安全及公众舆论长效监督机制。食品安全监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将为我国应对食品安全危机、加强食品安全监控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O'Brien DM.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M].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Inc,1982:159.

    [2]程青.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治理分析[J].经营管理者,2008,(16):85.

    [3]马昕,李泓泽.管制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3.

    [4]何信生,周德翼.从消费者角度检视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J].河南农业科学,2005,(12):93.

    (收稿日期:2009-12-23), 百拇医药(林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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