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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21008
西酞普兰合并利培酮治疗躯体形式障碍的对照研究(1)
http://www.100md.com 2008年7月22日 《中国实用医药》 2008年第15期
     【摘要】 目的 研究西酞普兰联合利培酮治疗躯体形式障碍(SD)的疗效及其安全性。方法 101例躯体形式障碍患者随机分为2组,研究组予以西酞普兰合并利培酮治疗,对照组单用西酞普兰治疗,疗程均为8周。治疗前与治疗后第2、4、6、8周采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评定临床疗效,不良反应症状量表(TESS)评定不良反应。结果 治疗后2组SCL.90、HAMD评分较治疗前减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1],随着新型抗抑郁药物的出现,其疗效较前提高,但总不尽如意。文献报道[2],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具有一定的抗抑郁增效作用。为此,本研究用西酞普兰合并利培酮治疗躯体形式障碍进行了前瞻性的对照研究,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1.1.1 入组标准 性别不限;年龄18~60岁 ;诊断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躯体形式障碍诊断标准[3];症状自评量表(SCL.90)[4]躯体化因子评分〉≥3分,17项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4]评分≥20分,且躯体化出现先于抑郁以及相关症状。

    1.1.2 排除标准 妊娠、哺乳者;酒、药物依赖者;伴有严重躯体疾病者(高血压、青光眼等);正在服用其他抗抑郁药,且无法中断者;具有严重自杀倾向者;对研究所用药物过敏者。

    1.1.3 患者来源及资料 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在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住院部住院和门诊患者符合上述标准者按先后顺序随机进入研究组(西酞普兰+利培酮)50例,其中男24例,女26例;年龄22~55岁,平均(41.5±10.9)岁;病程1.5~16年,平均(6.54±4.72)年;SCL.90躯体化因子平均(3.10±0.75)分;HAMD平均(28.42±7.11)分。对照组(西酞普兰)51例,男22例,女29例;年龄20~56岁,平均(40.5±11.9)岁;病程1.6~16.5年,平均(6.73±4.92)年:SCL.90躯体化因子平均(3.12±0.73)分;HAMD平均(28.19±7.14)分。以上各项指标两组无显著性差异(P>0.05)。到8周末,研究组收到完整资料50例,无1例脱落。对照组收到完整资料50例,脱落1例,在治疗4周后因感觉疗效差而自动退出。

    1.2 方法

    1.2.1 治疗 所有入组患者均经7 d的药物清洗期。西酞普兰起始剂量10 mg/d,最大剂量20~40 mg/d;利培酮(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1 mg/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 010 309)起始剂量1 mg/d,最大剂量≤4 mg/d。研究组西酞普兰平均剂量(26.8±9.5)mg/d,利培酮平均剂量(2.8±0.9)mg/d;对照组西酞普兰平均剂量(27.2±9.7)mg/d。两组均在1周内加到治疗剂量。疗程均为8周。, http://www.100md.com(曹红军 李德重 张红梅 罗红霞 李莹 范凤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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