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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67213
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肺结核患者抗结核治疗后肝功能变化的临床观察
http://www.100md.com 2013年2月15日 张越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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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

     [摘要] 目的 探讨对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肺结核患者给予抗结核药物后其肝功能的变化。 方法 收集来我院进行治疗的肺结核患者75例作为观察组,均为乙型肝炎病毒标记物阳性,对照组的75例肺结核患者为同期来我院进行治疗的病例,其乙型肝炎病毒标记物为阴性,比较两组患者的肝损害发生率及肝损害出现的时间及恢复的时间。 结果 观察组与对照组比较具有较高的肝损害发生率(P < 0.05);观察组肝损害出现时间较短,肝恢复时间较长(P < 0.05)。 结论 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肺结核患者使用抗结核药物后对其肝功能具有明显的影响,乙型肝炎病毒标记物的检查及肝功能变化的监测在抗结核治疗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肺结核;乙型肝炎病毒;肝功能

    [中图分类号] R512.6+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05-0055-02

    大部分抗结核药物都会不同程度的损害患者的肝脏功能,如果使用时间较长会增大患者药物性肝炎的几率,严重的会导致威胁患者生命安全的肝坏死及肝功能衰竭的发生,部分由此而被迫中断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往往具有较差的预后,这在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肺结核患者中表现最为明显[1-3],基于以上原因,笔者收集来我院进行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分别选取75例乙型肝炎病毒标记物阳性及阴性的患者,对其肝功能状况进行观察比较,现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收集2009年5月~2012年5月来我院进行治疗的肺结核患者75例作为观察组,均为乙型肝炎病毒标记物阳性并且具有完整的临床资料,其中男 49例,女 26例,年龄最小19岁,最大65岁,平均(40.3±7.9)岁。对照组 75例肺结核患者为同期来我院进行治疗的病例,乙型肝炎病毒标记物阴性,其中男50例,女 25例,年龄最小18岁,最大67岁,平均(41.6±7.1)岁,所有研究对象的肺结核诊断的参考依据为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的《肺结核诊断和治疗指南》[4],其均具有正常的肝功能,排除在抗结核化疗前具有肝病史的患者,同时患者服用的药物能够影响其肝功能的也排除出本次的研究范围。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均采用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所有研究对象采用相同的方案,其中使用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联合的2HRZE/4HR短程化疗方案,6个月为一个疗程。如果患者服用的药物对肝脏有损害则在化疗期间禁止使用,所有的患者均不能饮酒。在化疗过程中患者肝功能的检查每7~15天进行一次,如果患者具有肝损害的症状及体征时,对其肝功能要随时的进行检查。其中血清总胆红素(TBiL)及丙氨酸转氨酶(ALT)为肝功能主要观察指标。肝损害判断的标准为ALT或者TBiL的检测值在2倍于正常最高值以上[3]。

    1.3抗结核药物停用原则

    ①如果患者没有临床症状表现且ALT升高值没有超过3倍正常最高值,抗结核药物要继续使用,同时对护肝治疗力度要加强。②患者具有明显的黄疸表现并且ALT>3倍正常值,抗结核药物要停止使用,同时护肝治疗力度要加强。③患者没有明显黄疸的临床表现,肝功能异常,ALT>3倍正常或者TBiL>1.5倍正常,抗结核药物继续使用,护肝治疗加强,肝功能在1周后进行复查,如果没有好转则抗结核药物停止使用。如果ALT>5倍正常或者TBiL>2倍正常,则抗结核药物停止使用,护肝治疗力度要加强。

    1.4统计学处理

    实验数据的统计分析采用SPSS13.0统计分析软件包进行,其中计量资料表示为均数±标准差(x±s)的形式,使用t检验对组间的差异进行分析,计数资料的组间比较采用卡方检验,检验水准为α=0.05。

    2结果

    2.1两组患者的肝损害发生率比较

    由表1数据可以得出,HBV-M阳性组与阴性组比较具有明显较高的肝损害发生率,其差异具有显著性(χ2=9.05, P < 0.05)。肝损害发生率在大三阳、小三阳及二阳中比较差异不具有显著性(χ2=1.96,P > 0.06),一阳的肝损害发生率与大三阳、小三阳及二阳比较明显较低,差异具有显著性(χ2=6.82, P < 0.05)。

    2.3两组患者的肝损害出现时间及恢复时间比较

    由表3数据可以得出,HBV-M阳性组的肝损害时间明显短于HBV-M阴性组,肝恢复时间明显长于HBV-M阴性组,两组间具有显著性差异(P < 0.05)。

    3讨论

    临床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肺结核患者较为常见,并且其发病率在我国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关于HBV-M阳性肺结核患者使用抗结核药物后其肝功能变化方面的报道较少,并且研究中的肝损害发生率各不相同[5]。本次研究结果表明,肝损害患者在HBV-M阳性组为26例,肝损害发生率为34.7%,此结果与相关的报道具有一致性,而HBV-M阴性组的肝损害患者为5例,发生率为6.7%,HBV-M阳性组的肝损害发生率明显较高(P < 0.05)。肝损害发生率在大三阳、小三阳及二阳中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但是一阳的肝损害发生率与大三阳、小三阳及二阳比较明显较低(P < 0.05)。结果提示,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肺结核患者使用抗结核药物后能更大可能地影响患者的肝功能,不仅患者容易有药物性肝损害发生,而且与其他的肺结核患者比较其程度较重,往往具有更为提前的肝损害出现时间,较长的恢复时间。以上现象在乙型肝炎病毒复制活跃的患者中表现较为明显,大三阳患者更为突出。由于病毒的复制肝组织受到了损害,而肝功能损害是由于使用了抗结核药物后加重了肝细胞膜破坏,对细胞代谢及免疫损伤起到了干扰的作用。有的HBV-M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具有正常的肝功能,但是其往往存在肝损害,这种损害是潜在的、隐匿性的,肝功能由于使用了抗结核药物发生严重改变的可能性更大[6]。HBV-M阳性的患者能够降低其肝脏的解毒功能,使其药效及毒性都相应地增大,肝损害的发生率及程度均出现增加的状态,此外抗结核的药物都具有肝毒性,患者药物性肝损害的出现相对更容易,更早地出现肝损害,具有更长的恢复时间。临床医生对于此类患者的重视程度都应该加强,慎重地对待抗结核治疗方案的选取,对于HBV-M及肝功能的检查在治疗前是必须进行的。给予抗结核药物后对于HBV-M阳性患者的病情变化应该密切地进行观察,肝功能的检查也应该及时、定期的进行,这样如果患者具有肝损害就能及早的发现,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如果必要,为了避免患者的肝功能继续恶化,抗结核药物要停止使用,这样能够大大地降低发生肝坏死及肝功能衰竭的可能性[7]。

    总之,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肺结核患者使用抗结核药物后对其肝功能具有明显的影响,处理好肝脏疾患及抗结核药物的关系对于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肺结核患者采取治疗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临床治疗的目的不仅要使患者肝损害的发生率降到最低,而且抗结核的治疗也要达到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高鹏,张小瑞,高广甫,等. 治疗合并乙型肝炎的抗结核药物所致肝损害230例疗效观察[J]. 中国实用医药,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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