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死亡时间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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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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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丁明明,男,大学本科,法医师,道路交通事故法医病理、临床鉴定。
摘要:道路交通死亡因素和死亡时间的鉴定是交通执法和死者追求法律权益的重要依据,对于道路交通死亡时间和因素的及早鉴定也是厘清和解决交通肇事后由事故双方产生矛盾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时间;鉴定
【中图分类号】G30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370-02
1案例
1.1案情:2011年10月,某省一位农民刘某在17:00,经历一起交通事故后,当地医院救护接报后与当,18:35分到达车祸现场,现场医生诊断后判定刘某已经死亡,建议将其送往当地殡仪馆停放,由于本案例死者刘某(死亡当日,生前曾因身体不适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检查和确诊为:肝癌晚期,医院有检查结果等记录;刘某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遇岔路上与张某驾驶的一辆SUV型机动车相撞,导致刘某发生相撞之后死亡。死者家属将SUV型机动车车主张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张某赔偿刘某死亡后所有损失共计20万元。
1.2病例摘录:刘某.男,车祸伤后呼吸、心搏停止,经检验:脉搏、呼吸、血压均为0。两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均约0.6cm,对光反射消失。18:35分到达现场后,判定刘某死亡。为查明刘某具体的死亡时间和致死的死因,交通执法部门与死者家属协商由当地急救医院进行委托并对刘某进行死亡时间和死因的鉴定。
死者生前医院诊疗情况摘录:刘某,诊断患有原发性肝癌并转移、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疾病。
1.3尸体检验和结果:刘某,中年男性(53岁),经检验:全身三处骨折,分别以小臂、肩、小腿部位,非致命死亡因素;左手背上方有可疑针孔痕(生前医院进行过验血抽检),对死者几处骨折、瘀伤的皮肤周围、皮下软组织和血管进行解剖,未见出血等生活反应。交通事故外伤没有致命性因素,经鉴定:刘某致死的主要死亡原因系原发性肝癌转移导致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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