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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37886
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权保护(2)
http://www.100md.com 2013年2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31
     世界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转基因植物专利权保护也开始成为一个国际化的问题。由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不同,各国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以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和相关国际条约的比较为例,各国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均可以授予品种权,其中美国还对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权,我国与欧盟对转基因植物不授予专利权,日本则对转基因植物进行双重保护。

    总之,在法律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各个国家对于转基因植物的保护正经历着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保护、从植物专利保护向动物专利保护扩展、由专门制度保护向专利法保护转变、从单一保护模式向多元保护模式发展的过程。

    三、我国转基因植物专利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生产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受专利法保护,第25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 不授予专利权: ( 1) 科学发现; (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 四) 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本法规实际上它并没有对转基因植物进行专利保护。但与欧洲专利局不同的是我国动物与动物品种、植物与植物品种的范围是等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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