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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53377
浅谈护理行为中的告知义务
http://www.100md.com 2008年8月1日 《医学与护理》 2008年第8期
     摘要医学发展的局限与人们对治愈疾病的期盼,加上医疗服务的特殊情况,使医患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在所难免,诉诸法律也已司空见惯,而这些矛盾和纠纷产生的原因中,与医院告知义务的履行相关的案例占有一定比例。本文拟就护理行为中有无告知义务,如何恰当履行,是否充分履行进行探讨和阐释。

    关键词护理行为;告知义务

    1告知义务的概念

    所谓告知,是指明白而有说服力地通知[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的。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告知义务,就是指义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与权利人间的约定,出于为权利人的利益考虑,将与权利人进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特别是不利情况,清楚明白、最大限度地通知权利人的行为,即为一定行为。

    2护理行为中有无告知义务

    患者走进医院,以挂号的方式向医院发出请求签订疾病治疗合同的要约,医院为其办理挂号手续,即作出了接受患者发出的请求签订疾病治疗合同要约的承诺,且该承诺到达作出要约的患者并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质言之,患者办完挂号手续时,就与医院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但医疗服务合同常以非书面的形式存在,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不明确,很多纠纷由此而产生,其中医院在告知义务方面的纠纷占了一定的比例,有些纠纷甚至细到了是诊断、治疗还是护理方面的告知义务。那么,护理行为中有告知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下称办法)就护士在护理行为中对患者有没有告知义务未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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