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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界定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1.31
    

    画中有法

    开栏的话:《画中有法》栏目今天与读者见面了。该栏目将以生动活泼的漫画形式,向读者普及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和行政法律原理,希望这些“微小”的知识点对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有所帮助。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什么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呢?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多个地方,那么这些地方就都有管辖权,这时一般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当然,如果多个地方的药品监管部门产生管辖争议,就会发生指定管辖,即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管部门指定其中一地药品监管部门行使管辖权。图/成士壁 文/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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