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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66439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日 《健康生活》 2006年第4期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爱人因患急性腹痛到乡卫生院治疗,该院诊断后做了外科手术。但手术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更加恶化。我们转院后经专家会诊认为,乡卫生院诊断治疗错误,造成病情恶化。我随即申请县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为三级医疗事故。但是我请教了有关内行认为,这应当属于二级医疗事故。并以鉴定结论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宁夏:刘知民

    刘知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抉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该案不具备行政案件的要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http://www.100md.com(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