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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药品企业及销售人员的营销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1年8月16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608期
     重塑“医药代表”形象

    本报讯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湖南省卫生厅于8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对药品购销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湖南省明确要求省外药品生产企业在省内设立办事机构及派出销售人员、本省药品生产企业跨市、州设立办事机构及派出销售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对不按时、按规定申请登记备案的,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接受其药品的推介、代理和销售。同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应佩戴上岗卡上岗。凡不佩戴上岗卡的销售人员不得与有关人员洽谈业务,持有上岗卡的销售人员不得直接与临床、门诊科室医生进行药品促销活动。

    该通知强调,严禁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纪违法行为。凡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给予药品“回扣”、药品开单提成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入围资格;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通报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采购该企业的药品。凡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开单提成、药品“回扣”的,不论数额多少,要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6~12个月的处方权,直至吊扣其执业医师资格证;对于给予、收受药品“回扣”、药品开单提成的药品销售人员和医务人员,其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王之力),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