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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城镇个体从业者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http://www.100md.com 2001年9月7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621期
     据新华社讯江苏省南通市近日出台了《南通市区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业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托管档案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救助,必须同时参加),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委托代理,集中审核准入。具体办法: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个体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承担,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收代缴。(1)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市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原则申报核定;2001年7月-2002年6月缴费基数的低限为月平均880元,以后年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动情况另行公布。(2)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同期适用的费率(单位与个人的合计费率,暂为10%)执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市区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暂为每人每月4元)。(3)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基金原则上按照参保年度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于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缴纳。

    四、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照市区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属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规定病种的专项门诊费用以及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的待遇,须在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

    五、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如中断缴费,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待遇。以后续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的,须在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恢复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六、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办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可以享受城镇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未满最低年限的,应按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个体从业人员原系国有、城镇集体单位职工,截至2000年12月底,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的应连续缴费至退休,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含原参保缴费年限);现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可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包括视同缴费的连续工龄在内的总年限如不满规定的最低年限,应按规定补足。

    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挂靠的原国有、城镇集体单位职工,2000年12月底前已经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按本《意见》明确的2001年度的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救助基金自参保之月起,由负责发放养老(退休)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