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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不纳入“3·15”活动?
http://www.100md.com 2000年3月24日
     又是一年“3·15”。在以往的“3·15”活动中,医疗纠纷案例都被作为“医疗伤害”案例纳入“3·15”活动中进行报道。但今年卫生部却事先发表声明,卫生部今年不参加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央电视台组织的“3·15”活动对于医疗服务这种特殊的消费服务的裁决和评判。此举立即受到在京参加人代会的人大代表的质疑。

    15日,率先对此提出质疑的全国人大代表、四川泸州市的赵崇政代表说,卫生部以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和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为由,将医疗纠纷不再纳入“3·15”活动内容。

    为此,赵崇政代表发表了不同看法。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卫生部今年的这个“声明”涉及到该法律能否调整和规范医疗纠纷这种社会关系,但是法律解释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作为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卫生部怎么有权对一部法律作出解释?”赵崇政代表感到很不理解。

    为此,赵崇政代表决定在小组审议会上提出这个问题。由于手头没有相关资料,为慎重起见,他还于3月13日上午特地打电话到法制日报社咨询。“我在小组审议会上提出我的看法时,得到不少代表的支持,包括四川代表团的一位法学家代表。”赵崇政代表说。13日下午,赵崇政代表草拟了题为“卫生部门是否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解释”的紧急意见书,十几位四川团的人大代表在该意见书上签名,并于当天下午就送到了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

    赵崇政代表的意见得到人大代表中有关专家的赞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代表认为,卫生部的“声明”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如果需要就此作出解释,也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卫生部只能对自己颁布的规章等进行解释。卫生部的这个“声明”可视为一家之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明利代表说,这个“声明”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但这种作解释的程序显然是不合法的。至于医疗是不是一种服务,患者是否以消费者的身分出现,医疗纠纷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整,还有待讨论。但医生和病人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至少要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摘自《华西都市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