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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适不适用于《消法》:卫生部.Vs.人大代表
http://www.100md.com 2000年3月24日 金羊网
     今年“3·15”前夕,卫生部发布声明表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

    卫生部有关部门表示,今年将不参加由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对于医疗服务这种特殊的消费服务进行裁决和评判的活动。

    卫生部认为,3·15活动所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国家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非赢利性机构,与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企业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人大代表反应强烈。3月14日,四川团赵宗政等15位人大代表,就“卫生部是否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作出公开解释”向代表团提交紧急意见书。

    赵宗政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准确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的解释权应属于全国人大。卫生部的“声明”很明显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卫生部怎么有权对一部法律作出解释呢?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代表认为,卫生部的这个“声明”可视为一家之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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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晚,卫生部有关人员抵达四川代表团下榻地,与赵宗政代表交换意见。3月15日,卫生部官员约见《法制日报》有关人员,就“声明”进行解释,坚持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的意见,但表示,“以后说到法律问题时要谨慎表态”。

    卫生部办公厅负责人说,卫生部历年都是“3·15”活动的主办单位之一,但去年医疗纠纷成为主要投诉热点,十大案件中竟有六件为医疗纠纷,如果统统曝光会引起更大混乱。

    这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卫生部希望不要将其纳入《消法》的调整对象,也不要纳入“3·15”活动。据介绍,当天该部未参加“3·15”活动。

    ●今年1月16日,国家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吴明江在南京说,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和补偿办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情况,非改不可。国家卫生部经很长时间的酝酿,已形成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改稿,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在适当的时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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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情况的汇报。

    据了解,这次修改的基本思路包括修改赔偿计算办法,并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事故保险制度等。同时已着手起草有关配套法规,如《医疗技术鉴定程序》、《医疗事故等级判定标准》、《急诊工作程序》等。

    修订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6条新增加的内容。一、病人及其家属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从县级开始,(直辖市从区级开始),不能直接进行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结果。三、聘请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接参与鉴定工作。四、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五、增加医疗事故鉴定的透明度,聘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作见证人,监督鉴定过程。六、凡是与病人或医院双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技术鉴定委员不能参与医疗事故的鉴定。

    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首次对鉴定委员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员专家库,专家由临床医学专家、卫生管理专家和法医组成。在医疗事故补偿方面规定,按《民法》项目赔偿。一般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确属医疗事故,应依据《执业医师法》等对医院和工作人员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予以处罚。

    ●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第335条增设了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今年2月,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因医护人员违反医疗操作规程而致人死亡的案件作出宣判,以医疗事故罪判处事故责任人、女护士赖国友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