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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分两类,待遇各不同
http://www.100md.com 2000年9月2日 北京经济报
     最近,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原则联合推出了新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给予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可免税3年。但享受免税待遇都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且对给予免税的收入用途有明确规定。

    减免税款,专款专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待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其次并不是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所有收入都给予免税照顾。直接针对患者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等在免税范围内。

    国家原则上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都要征税。为了鼓励社会办医,促进医疗服务规范化和多样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一些税种上给予了一定时期的过渡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自取得执照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针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特别说明的是,享受3年免税待遇的前提是其收入必须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的医疗卫生条件。

    明确分类,杜绝“擦边球”

    现今社会上“挂靠”在大中医院的医疗机构特别多,打着“XX医院分部“或“XX医院门诊”牌子的门诊部随处可见。这种“一院两制”、“院中院”的好处是可以兼得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双重利益。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明确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有效杜绝“擦边球”现象。

    卫生部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任务和内容、收入的来源和用途均不相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对非营利性医院的医疗行为、业务范围和服务价格也有较多干预,以保证它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费用比较低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真正受益的是老百姓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现有医疗机构的划分遵循自愿选择与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等,必须与原来的医疗机构脱钩。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提高它们的服务效率和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做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百拇医药(刘元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