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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752
国家计委规定降价商品使用特殊标签
http://www.100md.com 2000年11月7日
     本报讯 (记者万学忠)国家计委主任曾培炎10月31日签发了新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据此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专用标价签和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

    规范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为了便于对经营者降价行为进行监督,规定还要求经营者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材料,通过降价前后的资料对比,可以直观地判断经营者降价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据了解,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早在1990年就已推行。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配套,将原规定补充完善后上升为部门规章。

    新规定要求经营者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新规定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经营者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新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委1994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1994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小资料]

    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一)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主要有:对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用料、工艺,利用标价引诱消费者接受服务,再按实际成交价结算;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混淆服务等手段多收费;虚拟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没有降价;以高标价、大折扣的手段,伪装降价;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甩卖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使用两套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等。

    (二)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主要表现为:使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方式,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签、价目表、告示牌等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采取货签不对位、不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接受服务等。, http://www.100md.com